注册商标的使用禁忌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淫秽语或带黄色信息的不可注册。
5、带有产品名称不可以注册。
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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